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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20 字体: [][][]

  中国残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实施意见

  残联发〔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财政局,黑龙江垦区残联: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中国残联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指导下,自2014年推动开展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试点以来,各地积极作为,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规模,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助残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残疾人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各地要准确把握并持续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全方位进一步推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工作。

  二是坚持标准规范。各地要认真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完善项目服务标准、考核标准和支出标准,注重规范操作,明确助残服务质量要求。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各地要遵循公开、公平正原则,通过竟争择优选择助残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同时建立退出机制,促进承接主体强化服务、提高水平、认真履约。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残联组织作为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主体职责,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做好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全国残联系统全面实施政府购买助残服务,2025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机制。

  二、具体举措

  (一)拓展实施范围。

  各省(区、市)在2014年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试点经验,2020年在本省(区、市)范国内全面开展政府购买助残服务。

  (二)增加购买内容。

  各地应在原有五大类助残服务的基础上,将《“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照料、无障碍等基本公共服务中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内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扩大购买规模。

  各地要根据年度助残服务项目,合理选择适合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具体项目,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作为助残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对于适合的助残服务项目,应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四)完善购买机制。

  1.建立健全分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体系。各地残联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逐步形成省、地市、县三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体系。

  2.加强政府购买助残服务预算编制。各地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对纳入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积极安排政府购买助残服务项目所需支出,编制政府购买助残服务预算,做到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有效衔接。

  3.建立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标准体系。各地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精神,在认真梳理现有残疾人服务标准和规范基础上,根据残疾人需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残疾人服务标准、考核标准和支出标准,推进标准的有效实施,规范政府购买行为,提升服务供给质量。

  4.灵活采用多种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各地残联应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结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实际情况,探索创新购买方式,认真落实《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く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一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助残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竟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鼓励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非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二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助残服务项目,按照公平、效率原则自行确定承接主体。三是符合凭单制形式实施的助残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程序,择优确定不少于3家服务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由服务对象选择具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5.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应实行合同化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责任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助残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6.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应当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目标应在项目立项时予以明确,并纳入服务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中。各地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发现偏离目标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跟踪结果应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培育助残组织。

  各地要切实落实《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建立助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进一步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创新残疾人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提升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突出重点,积极有序推广。

  各地要结合地区财力状况和服务能力水平,在充分调研、准确把握残疾人需求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助残服务的内容和事项,将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大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优先保障与改善残疾人民生密切相关的服务,条件成熟一个推动一个,让有限的资金用到残疾人最需要的地方。

  (三)建章立制,规范操作程序。

  各地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与相关管理办法,按服务领城和项目制定服务标准,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购买、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规范开展工作。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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